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3 年第 47 題單選題
警員甲明知A於其轄區內經營遊藝場,並有與顧客對賭之賭博行為,某日得知上級指派任務將於當日晚上至A之遊藝場臨檢,於是透過其女友乙將上開勤務訊息轉知A,使A得以逃避查緝。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乙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B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C甲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均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臨檢勤務屬國防以外應祕密消息,甲洩密、乙轉知依實務為共同正犯,兩人皆成立洩密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為警員,知悉臨檢勤務屬國防以外應祕密消息,透過乙洩漏給A,成立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罪;乙非公務員,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與甲成立共同正犯。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臨檢勤務屬國防以外應祕密消息,甲洩密、乙轉知依實務為共同正犯,兩人皆成立洩密罪。
看到「警員洩漏臨檢消息」幾乎必考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罪,且透過他人轉達者,該他人實務認成立共犯。
逐選項分析
A✕
甲身為公務員洩漏職務上祕密已構成犯罪,乙雖非公務員但與甲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實務見解成立共同正犯,兩人皆有罪。
B✕
甲為知悉祕密的公務員,將臨檢訊息洩漏出去已構成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罪,不可能不成立犯罪。選項主客體顛倒。
C✕ 陷阱
陷阱在於認為乙非公務員不成立身分犯。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犯罪,仍以正犯論,乙成立共同正犯。
D✓ 正確
甲為警員,知悉臨檢勤務屬國防以外應祕密消息,透過乙洩漏給A,成立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罪;乙非公務員,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與甲成立共同正犯。
刑法第31條第1項:純正身分犯的共犯處理
| 行為人 | 身分 | 行為 | 罪責 |
|---|
| 甲(警員) | 有公務員身分 | 洩漏臨檢訊息 | 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罪(正犯) |
| 乙(女友) | 無公務員身分 | 轉知A逃避查緝 | 依§31I擬制為共同正犯 |
最常見陷阱是認為「乙不是公務員所以不成立身分犯」。但刑法第31條第1項明文: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犯罪,仍以正犯論,僅得減輕其刑。所以乙照樣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