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3 年第 35 題單選題
雇主因過失未依法為其勞工加入勞保,致勞工不能領取勞保給付,勞工得根據民法何種請求權基礎,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A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B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不法加損害於他人
C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正確答案
D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締約上過失責任
C正確答案
勞保條例是保護勞工的法律,雇主違反投保義務致勞工受損,適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
為什麼答案是 C
勞工保險條例課雇主強制投保義務,屬「保護他人之法律」。雇主過失違反致勞工無法領取給付,完全符合 184 條 2 項要件,且推定過失,對勞工最有利。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勞保條例是保護勞工的法律,雇主違反投保義務致勞工受損,適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
看到「違反保護他人法律」→ 直接鎖定 184 條第 2 項,這是標準考點。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84 條 1 項前段要求侵害「權利」,但勞保給付期待利益屬於「利益」而非既得權利,且須故意過失侵害具體權利,本題過失未投保難以直接套入。
B✕
184 條 1 項後段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本題雇主為「過失」未投保,主觀要件不符,直接排除。
C✓ 正確
勞工保險條例課雇主強制投保義務,屬「保護他人之法律」。雇主過失違反致勞工無法領取給付,完全符合 184 條 2 項要件,且推定過失,對勞工最有利。
D✕ 陷阱
245 條之 1 是「締約上過失」,指契約未成立前的磋商階段責任。本題勞動契約已成立且履行中,適用時點錯誤。
民法第 184 條三種類型比較
| 類型 | 主觀要件 | 保護範圍 | 舉證責任 |
|---|
| 1項前段 | 故意或過失 | 權利(既得) | 被害人舉證 |
| 1項後段 | 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 利益 | 被害人舉證 |
| 2項 |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 | 權利+利益 | 推定過失(對被害人有利) |
考生易誤選 A,以為「勞保給付」是權利。實則未領到的勞保給付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走 184 條 1 項前段會被法院打回票。正解是透過勞保條例這個「保護他人法律」作為橋樑,走 2 項才能保護利益並減輕舉證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