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3 年第 48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A加重結果犯是不作為犯的其中一種
B傷害致死不是加重結果犯
C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正確答案
D加重結果犯之成立採無過失責任原則
C正確答案
加重結果犯採「過失主義」,以行為人能預見結果為前提,刑法第17條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完全複製刑法第17條條文:「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即「能預見」是加重結果犯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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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加重結果犯採「過失主義」,以行為人能預見結果為前提,刑法第17條明文規定。
看到「加重結果犯」想三件事:①基本故意+加重過失 ②能預見為要件 ③傷害致死是經典例。
逐選項分析
A✕
加重結果犯與作為/不作為犯分類無關。前者討論「結果加重」的歸責,後者討論「行為型態」,兩者是不同分類層次。加重結果犯多屬作為犯(如傷害致死)。
B✕ 陷阱
傷害致死(刑法第277條第2項)正是加重結果犯最經典的教科書例子:基本行為為故意傷害,加重結果為過失致死,本選項完全顛倒。
C✓ 正確
完全複製刑法第17條條文:「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即「能預見」是加重結果犯的成立要件。
D✕ 陷阱
恰恰相反!加重結果犯採「過失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對加重結果「能預見」(即有過失),絕非無過失責任。若採無過失責任,將違反罪責原則。
加重結果犯三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性質 | 經典例 |
|---|
| 基本行為 | 故意犯之基本罪 | 故意 | 故意傷害 |
| 加重結果 | 發生加重之結果 | 客觀結果 | 被害人死亡 |
| 能預見 | 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 | 過失 | 未預見死亡 |
| 因果關係 | 基本行為與結果有因果 | 歸責 | 傷害直接致死 |
加重結果犯最核心的判斷就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至少有過失」,刑法第17條白紙黑字寫「行為人對於加重之結果不能預見者,不適用」,意思是如果連預見可能性都沒有,就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考選部最愛設陷阱的地方有兩個:第一是把經典的傷害致死(刑法第277條第2項)說成不是加重結果犯;第二是把「過失主義」偷換成「無過失責任」或「結果責任」,讓考生以為只要結果發生就要負責。記住判斷準則:加重結果犯一定要「基本行為故意+加重結果至少過失」,完全不能預見的結果不能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