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3 年第 7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為憲法第22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
B正確答案
憲法第22條為概括條款,婚姻自由屬非明文權利;居住、言論、集會均為憲法明文列舉權利。
為什麼答案是 B
婚姻自由憲法未明文,由釋字第362、552、554、748號等透過第22條『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其他自由權利』加以保障,為典型非明文權利。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22條為概括條款,婚姻自由屬非明文權利;居住、言論、集會均為憲法明文列舉權利。
先刪明文權:居住(§10)、言論(§11)、集會(§14)三個都在條文內,只剩婚姻自由。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居住自由是憲法第10條明文保障『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屬明文列舉權,非第22條概括條款所保障。
B✓ 正確
婚姻自由憲法未明文,由釋字第362、552、554、748號等透過第22條『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其他自由權利』加以保障,為典型非明文權利。
C✕
言論自由是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明文保障,非第22條範圍。
D✕
集會自由是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明文保障,屬列舉權,非非明文權利。
憲法第22條保障之非明文權利(大法官常考)
| 權利類型 | 代表釋字 | 法源 |
|---|
| 婚姻自由 | 釋字748、552 | 憲法§22 |
| 契約自由 | 釋字576 | 憲法§22 |
| 姓名權 | 釋字399 | 憲法§22 |
| 資訊隱私權 | 釋字603 | 憲法§22 |
| 性行為自由 | 釋字554 | 憲法§22 |
| 收養自由 | 釋字712 | 憲法§22 |
本題陷阱在於考生若未熟記第7~18條明文列舉清單,容易誤選居住或集會。記憶口訣:憲法§7-18逐條列舉的權利都『不是』第22條,第22條是『憲法沒寫但大法官認為也該保障』的補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