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3 年第 38 題單選題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委任契約無論是否定有期限,當事人均可任意終止
B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未完畢前而委任契約已終止者,受任人就其已處理之部分不得請求報酬正確答案
C原則上受任人要服從指示,不可隨意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D原則上受任人要親自處理委任事務,不可隨意將委任事務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
B正確答案
委任契約中,若非可歸責於受任人而終止,受任人就已處理部分仍可請求報酬,B 敘述顛倒。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B 卻說「不得請求」完全顛倒,這就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委任契約中,若非可歸責於受任人而終止,受任人就已處理部分仍可請求報酬,B 敘述顛倒。
看到「不得請求報酬」就要警覺,民法對受任人保護相當周全,已做的事當然可請款。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549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不論有無期限皆可任意終止,此為委任契約基於信賴關係之特色,敘述正確。
B✓ 正確
正解。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B 卻說「不得請求」完全顛倒,這就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C✕
民法第535條前段規定受任人處理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第536條原則上亦不得變更指示,除非情況急迫且有正當理由推定委任人同意。敘述正確。
D✕
民法第537條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同意、另有習慣或不得已之事由,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原則親自處理,敘述正確。
委任契約核心條文速記
| 條文 | 規定內容 | 重點 |
|---|
| 第535條 | 受任人應依指示處理 | 指示服從 |
| 第537條 | 原則親自處理 | 禁止複委任 |
| 第548條 | 已處理部分得請求報酬 | B 選項考點 |
| 第549條 | 雙方得隨時終止 | 任意終止 |
B 選項是典型的「文字顛倒陷阱」——把民法第548條第2項「得請求報酬」改成「不得請求報酬」。法律邏輯上,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的終止,當然要保障受任人已付出的勞務對價,否則對受任人過苛。看到「不得」「不能」字眼要特別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