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3 年第 46 題單選題
甲將車輛停在市政府所規劃之收費停車格內睡覺,仍被市政府委託予民間之停車收費員乙開立停車單,甲心生不滿,於乙開單時毆打乙,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A乙為授權公務員,故甲構成妨害公務罪
B乙為受託公務員,故甲構成妨害公務罪
C乙雖為受託公務員,但不是依法執行職務,故甲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D乙不是公務員,故甲只成立傷害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停車收費員非公務員,僅為私法契約履行者,毆打不成立妨害公務罪,僅論傷害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停車收費屬私經濟行政(私法契約),乙非刑法上公務員,甲毆打乙不成立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35條),僅成立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停車收費員非公務員,僅為私法契約履行者,毆打不成立妨害公務罪,僅論傷害罪。
判斷公務員三關鍵:身分、授權、委託。停車收費屬私經濟行為,不具公權力性質。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授權公務員須依法律授權行使公權力,停車收費員僅執行私法契約下的收費業務,不具公權力性質,不構成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之授權公務員。
B✕ 陷阱
受託公務員須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停車收費雖受市府委託,但性質上屬私經濟給付行政,非行使公權力,故乙亦非受託公務員。
C✕ 陷阱
前提錯誤。乙根本不是受託公務員(因停車收費非行使公權力),而非「是受託公務員但非執行職務」。概念層次錯置。
D✓ 正確
停車收費屬私經濟行政(私法契約),乙非刑法上公務員,甲毆打乙不成立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35條),僅成立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三類型
| 類型 | 定義 | 關鍵要件 | 停車收費員是否符合 |
|---|
| 身分公務員 |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 編制內公職 | 否 |
| 授權公務員 |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 法律授權+公權力 | 否(僅私法收費) |
| 受託公務員 |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 委託+行使公權力 | 否(非公權力) |
最大陷阱在 B、C:考生看到「市府委託」就直覺認定受託公務員。但關鍵在「委託內容是否為公權力行使」,停車格收費屬私法契約關係,收費員僅為履行契約,完全不具公務員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