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為夫妻,民國111年1月3日經法院以乙女有過失為由而裁判離婚。112年10月1日,甲起訴請求下列事項,何者為無理由?
A甲以離婚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為由,對乙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B甲以離婚喪失被乙扶養之權利為由,對乙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C甲以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為由,對乙請求贍養費
D甲對乙請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答案與詳解
實務見解認為,扶養請求權基於配偶身分,離婚後身分消滅,扶養義務隨之終止,不屬民法第1056條之財產上損害,故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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