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334單選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民國111年1月3日經法院以乙女有過失為由而裁判離婚。112年10月1日,甲起訴請求下列事項,何者為無理由?

A甲以離婚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為由,對乙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B甲以離婚喪失被乙扶養之權利為由,對乙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C甲以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為由,對乙請求贍養費
D甲對乙請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裁判離婚之損害賠償不包含「喪失扶養請求權」,因扶養義務隨婚姻消滅而終止,非屬財產上損害。

為什麼答案是 B

實務見解認為,扶養請求權基於配偶身分,離婚後身分消滅,扶養義務隨之終止,不屬民法第1056條之財產上損害,故無理由。

載入中…

法學大意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法學大意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