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為夫妻,民國111年1月3日經法院以乙女有過失為由而裁判離婚。112年10月1日,甲起訴請求下列事項,何者為無理由?
A甲以離婚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為由,對乙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B甲以離婚喪失被乙扶養之權利為由,對乙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C甲以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為由,對乙請求贍養費
D甲對乙請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答案與詳解
本題要選『無理由』者。實務見解認為,婚姻中之扶養請求權屬將來期待利益,非現實已發生之損害,離婚後不得以『喪失被扶養權利』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此為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