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2 年第 3 題單選題
有關法律適用之「三段論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三段論法之大前提,即為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
B三段論法之小前提,即為具體個案之事實
C將具體個案事實置於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中,以得到結論,此過程稱為準用正確答案
D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中「公然侮辱人者」為構成要件
C正確答案
三段論法涵攝過程稱為「涵攝」,不是「準用」,準用是法律解釋方法之一,兩者概念完全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C
將事實對照構成要件得出結論的過程稱為「涵攝」,並非「準用」,此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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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三段論法涵攝過程稱為「涵攝」,不是「準用」,準用是法律解釋方法之一,兩者概念完全不同。
看到「準用」直接聯想到法律解釋技巧(如民法準用規定),而非涵攝(適用)過程,即可秒選C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三段論法大前提確實是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此敘述正確。
B✕
三段論法小前提確實是具體個案的事實,此敘述正確。
C✓ 正確
將事實對照構成要件得出結論的過程稱為「涵攝」,並非「準用」,此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
D✕
依刑法第309條原文,「公然侮辱人者」確為構成要件,「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為法律效果,此敘述正確。
三段論法 vs 準用
| 概念 | 說明 | 舉例 |
|---|
| 大前提 | 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 | 公然侮辱人者 |
| 小前提 | 具體個案事實 | 甲在公開場合罵乙 |
| 涵攝 | 將事實套入構成要件得出結論的過程 | 甲的行為該當公然侮辱→構成犯罪 |
| 準用 | 法律解釋技巧,某規定比照適用於類似情形 | 民法常見「準用前條規定」 |
本題把法學方法論中的「涵攝」偷換成「準用」,兩者雖然都涉及「適用」的概念,但準用是特定的法律解釋技巧,涵攝才是三段論法把事實對應構成要件得出結論的專有名詞,考生若不熟悉法學方法論用語,容易誤判為正確而漏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