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2 年第 32 題單選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女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生下一子丁。下列何者無婚生否認權?
C正確答案
婚生推定下,婚生否認權只屬於夫、妻、子女三方,生父(丙)無權提起否認之訴。
為什麼答案是 C
丙雖為真正血緣上的生父,但依民法僅夫、妻、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生父不具當事人適格,無婚生否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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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婚生推定下,婚生否認權只屬於夫、妻、子女三方,生父(丙)無權提起否認之訴。
記口訣「夫妻子」三人有否認權,真正生父反而被排除在外!
逐選項分析
A✕
甲為法律上的夫,受婚生推定影響最直接,當然享有婚生否認權,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B✕
乙為生母,民法修正後亦賦予妻婚生否認權,可提起否認之訴推翻婚生推定。
C✓ 正確
丙雖為真正血緣上的生父,但依民法僅夫、妻、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生父不具當事人適格,無婚生否認權。
D✕
丁為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民法明文賦予子女本人亦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以確認真實血緣關係。
婚生否認權主體
| 當事人 | 身分 | 有無否認權 | 依據 |
|---|
| 甲 | 法律上之夫 | ✅ 有 | 民法第1063條 |
| 乙 | 生母(妻) | ✅ 有 | 民法第1063條 |
| 丙 | 真正生父(第三人) | ❌ 無 | 非法定當事人 |
| 丁 | 受推定之子女 | ✅ 有 | 民法第1063條 |
直覺會認為「真正生父丙最有利害關係,當然能否認」,但法律為維護婚姻家庭秩序,刻意將生父排除在否認權人之外。丙若想確認親子關係,須走認領程序而非婚生否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