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法學大意112 年第 30 題單選題
甲將電視機及遙控器出賣於乙,但只交付電視機。乙如何請求甲交付遙控器?
A基於遙控器所有權
B基於該買賣契約正確答案
C基於占有物回復請求權
D基於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B正確答案
動產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未交付前買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僅能基於「買賣契約」之債權關係請求出賣人交付。
為什麼答案是 B
買賣契約成立後,出賣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乙得基於買賣契約(債權)請求甲履行交付遙控器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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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動產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未交付前買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僅能基於「買賣契約」之債權關係請求出賣人交付。
還沒拿到手(未交付)就還不是主人(無所有權),只能用「契約」(債權)去討,不能用「所有權」(物權)去要。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甲尚未交付遙控器,乙尚未取得遙控器所有權,故無法基於所有權請求。
B✓ 正確
買賣契約成立後,出賣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乙得基於買賣契約(債權)請求甲履行交付遙控器之義務。
C✕
占有物回復請求權的前提是「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乙從未實際占有過該遙控器,自然無占有被侵奪之情事,無法主張此權利。
D✕
遺失物是指非基於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且現無人占有之動產。遙控器仍在甲的占有中,並非乙的遺失物。
債權請求權 vs 物權請求權
| 比較項目 | 債權請求權 (如買賣契約) | 物權請求權 (如所有物返還) |
|---|
| 權利性質 | 相對權 (僅能對特定人主張) | 絕對權 (可對任何人主張) |
| 發生時點 | 契約成立時 | 取得物權(動產為交付)後 |
| 本題適用 | 乙可對甲主張 (因有買賣契約) | 乙不可主張 (因尚未取得所有權) |
考生常誤以為「簽了買賣契約,東西就是我的了」。在台灣民法中,買賣契約僅發生債權效力(可以去討),動產必須實際「交付」才會發生所有權移轉的物權效力(真正變成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