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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9 年第 25 題單選題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此二規定彼此間的關係為:

A強行法與任意法
B母法與子法
C實體法與程序法
D原則法與例外法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6條確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的原則,第7條為保護胎兒利益所設的例外規定,兩者為原則與例外關係。

逐選項解析

A強行法與任意法強行/任意法✕ 錯誤
強行法 vs 任意法是以「當事人可否依合意排除適用」區分,兩條文都屬強行規定,無從對立。
B母法與子法母法/子法✕ 錯誤
母法與子法是指授權關係(如憲法為母法、法律為子法),同一部民法內的條文不生母子關係。
C實體法與程序法實體/程序法✕ 易錯陷阱
實體法規範權利義務內容,程序法規範行使程序。第6、7條皆為實體法(規定權利能力的有無),不是實體與程序的對比。
D原則法與例外法原則/例外法✓ 正確
第6條為原則: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第7條為例外:胎兒在特定條件下(非死產且涉個人利益)視為已出生。典型的原則法與例外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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