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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概要108 年第 3 題單選題考點:2年短期時效

下列關於時效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積欠小吃店的飲食費,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
B乙積欠租車公司之汽車租金,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正確答案
C丙積欠銀行之信用卡循環利息,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
D丁積欠銀行之房屋貸款本金,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5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消滅時效期間。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時效為2年,選項B稱5年為錯誤敘述,故為答案。

逐選項解析

A甲積欠小吃店的飲食費,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2年短期時效✕ 錯誤
依民法第127條第1款規定,飲食店之飲食費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敘述正確。
B乙積欠租車公司之汽車租金,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2年短期時效✓ 正確
依民法第127條第3款規定,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如租車公司汽車租金),時效為2年。選項稱5年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
C丙積欠銀行之信用卡循環利息,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 錯誤
D丁積欠銀行之房屋貸款本金,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5年✕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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