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五等考試-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5 年第 41 題單選題
戶籍資料,符合下列何種法定情形時得攜出保存處所?
A當事人申請使用
B主管機關調閱
C法院查證親等關聯資料
D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戶籍資料原則上不得攜出保存處所,例外是為了辦理戶口查對校正,可依規定攜出。
為什麼答案是 D
辦理戶口查對校正須至實地比對核校,屬法定得將戶籍資料攜出保存處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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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戶籍資料原則上不得攜出保存處所,例外是為了辦理戶口查對校正,可依規定攜出。
「攜出保存處所」=把實體資料帶出去,只有查對校正這種需要實地核對的工作才用得到,其他用調閱即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當事人申請使用是調閱、申請戶籍謄本等方式即可,不需把原始戶籍資料攜出保存處所。
B✕
主管機關需要時以調閱方式進行,資料仍留在保存處所內查閱,不構成攜出事由。
C✕ 陷阱
法院查證親等關聯資料屬資料提供/查詢範疇,並非將戶籍資料實體攜出保存處所。
D✓ 正確
辦理戶口查對校正須至實地比對核校,屬法定得將戶籍資料攜出保存處所的情形。
戶籍資料使用方式比較
| 情形 | 處理方式 | 是否攜出保存處所 |
|---|
| 當事人申請 | 核發謄本/閱覽 | 否 |
| 主管機關需用 | 調閱、查詢 | 否 |
| 法院查證親等 | 資料提供/查詢 | 否 |
| 戶口查對校正 | 實地核對 | 是 |
本題關鍵在「攜出保存處所」這個動作。申請使用、調閱、查證等都是在原處所內查閱或提供資料,資料本體並未離開;唯有實地戶口查對校正需要把戶籍資料帶出比對,才符合得攜出的法定情形。考生易把「使用資料」誤當作「攜出資料」而選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