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五等考試-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5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姓名條例第9條之規定申請改名,下列何種情事,須提出改名之證明文件?
A與通緝犯姓名相同正確答案
B與直系尊親屬名字相同
C與同一縣市內姓名相同
D本名音譯過長
A正確答案
申請改名時,除與通緝犯同名需附證明文件外,其餘多數情形戶政機關可直接查證免附證明。
為什麼答案是 A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因涉及司法與警政系統,戶政機關無法逕行查證,依法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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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申請改名時,除與通緝犯同名需附證明文件外,其餘多數情形戶政機關可直接查證免附證明。
記住「通緝犯」屬於外部司法與警政系統,戶政無法直接秒查,故必須由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因涉及司法與警政系統,戶政機關無法逕行查證,依法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B✕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戶政機關可透過戶籍系統直接查證親屬關係,免附證明文件。
C✕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戶政系統可逕行比對查證,免附證明文件。
D✕
本名音譯過長或字義粗俗不雅,屬於戶政機關可直接認定之事項,依規定免附證明文件。
姓名條例改名證明文件對照表
| 改名事由 | 法條依據 | 是否需附證明文件 |
|---|
| 與通緝犯姓名相同 | 第9條第1項第4款 | 需要 (須附通緝等證明) |
| 與三親等內直系尊親屬同名 | 第9條第1項第2款 | 免附 (戶政查證) |
| 同縣市設籍6個月以上同名 | 第9條第1項第3款 | 免附 (戶政查證) |
|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 | 第9條第1項第6款 | 免附 (戶政認定) |
考生易誤以為所有改名都要附證明,或誤以為「音譯過長」需要語言專家證明。實務上戶政系統能查的(如親屬、同縣市同名)免附,跨系統(如通緝犯)才需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