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事由而遲延損失之估計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P個月後加給利息,至如於損失清單交出Q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請針對上開之說明敘述,其中關於P、Q於保險法之規定各為何?
AP=1、Q=2正確答案
BP=1、Q=3
CP=2、Q=3
DP=2、Q=4
答案與詳解
保險法第78條明文:損失清單交出1個月後加給利息,2個月後尚未估定者可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完全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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