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3 年第 33 題單選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複保險制度之說明,何者錯誤?
A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B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C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至於賠償總額則不受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制正確答案
D善意複保險之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C正確答案
善意複保險賠償總額以保險標的價值為限,不得超過,C錯在「不受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C
保險法第38條:善意複保險金額總額超過標的價值時,各保險人就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C說「賠償總額不受限制」違反損害填補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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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善意複保險賠償總額以保險標的價值為限,不得超過,C錯在「不受限制」。
複保險核心精神=禁止不當得利,賠償絕不可超過標的價值。
逐選項分析
A✕
保險法第36條明文: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此為通知義務,敘述正確。
B✕
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契約無效。此為惡意複保險之法律效果,敘述正確。
C✓ 正確
保險法第38條:善意複保險金額總額超過標的價值時,各保險人就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C說「賠償總額不受限制」違反損害填補原則,錯誤。
D✕
善意複保險金額總額超過標的價值時,於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就超過部分請求比例返還保險費,此為保費返還請求權,敘述正確。
複保險善意 vs 惡意
| 類型 | 通知義務 | 契約效力 | 賠償方式 |
|---|
| 善意複保險 | 已通知 | 有效 | 各保險人比例分擔,總額以標的價值為限 |
| 惡意複保險 | 故意未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 | 契約無效 | 不生賠償問題 |
C前半段「比例分擔」正確,但尾巴偷加「賠償總額不受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制」。保險法核心精神是損害填補,絕不可能讓被保險人因保險獲利,這句話直接違反第38條。考生容易看到前段正確就勾選,忽略後段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