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幾個月後加給利息?另損失清單交出幾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A1 個月;2 個月正確答案
B1 個月;3 個月
C2 個月;2 個月
D2 個月;3 個月
A正確答案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遲延加給利息為交出清單後1個月;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為交出清單後2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保險法相關規定,遲延加給利息為1個月,請求最低賠償為2個月,數值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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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遲延加給利息為交出清單後1個月;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為交出清單後2個月。
秒解技巧:直接記憶「1個月加利息、2個月給最低賠償」,對應選項A的「1;2」即可秒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保險法相關規定,遲延加給利息為1個月,請求最低賠償為2個月,數值完全正確。
B✕
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應為交出損失清單後2個月,選項誤植為3個月。
C✕
加給利息應為交出損失清單後1個月起算,選項誤植為2個月。
D✕
加給利息為1個月,請求最低賠償為2個月,此選項兩個數值皆錯誤。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時效規定
| 項目 | 條件 | 時效/期限 |
|---|
| 加給利息 | 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事由遲延 | 交出損失清單後 1 個月 |
| 先行交付最低賠償 | 損失尚未完全估定 | 交出損失清單後 2 個月 |
考生容易將「加給利息」的1個月與「先行交付最低賠償」的2個月記混,或與其他保險理賠期限搞混,請務必精準記憶這兩個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