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幾個月後加給利息?另損失清單交出幾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A1 個月;2 個月正確答案
B1 個月;3 個月
C2 個月;2 個月
D2 個月;3 個月
答案與詳解
依保險法第78條,損失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事由而遲延者,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1個月後加給利息;第79條第2項,清單交出1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所應得最低賠償金額。兩者皆為「1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