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34 題單選題
甲向乙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投保意外失能險,但隱匿其真實年齡。某日甲出車禍,經鑑定符合失能條件,向乙公司請求保險金給付時,乙公司查出甲短報真實年齡。試由題旨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A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B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C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乙公司得解除契約
D乙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年齡不實優先適用保險法第122條,且車禍與年齡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仍須給付保險金。
為什麼答案是 D
契約有效且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乙公司仍應依約(或按比例調整後)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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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年齡不實優先適用保險法第122條,且車禍與年齡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仍須給付保險金。
看到「年齡不實」找第122條;看到「車禍/意外」與年齡無關,觸發第64條但書,保險公司不能解約,必須理賠!
逐選項分析
A✕
題旨僅提及短報年齡,未說明已超過保險年齡限度,無從認定契約無效;且法條無明文規定無效時應退還保費。
B✕ 陷阱
保費少付時,應按「所付保費」與「真實年齡應付保費」之比例減少保額,而非按「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C✕
年齡不實有第122條特別規定;且車禍失能與年齡短報無因果關係,依第64條但書,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D✓ 正確
契約有效且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乙公司仍應依約(或按比例調整後)給付保險金。
年齡不實 vs 據實說明義務
| 適用法條 | 構成要件 | 法律效果 |
|---|
| 保險法第122條(年齡不實)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 | 超過年齡限度:契約無效;保費少付:按比例減保額;保費多付:退還溢繳保費 |
| 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 | 隱匿/不實說明影響危險估計 |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危險發生與不實說明無因果關係時,不得解除 |
選項B將「應付保險費之比例」偷換成「真實年齡比例」,年齡與保費並非絕對線性等比例關係,切勿被文字遊戲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