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18 題單選題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應於何時賠付或給付?
A保險契約內未約定者,在賠償金額未確定前,不得請求保險人先行給付
B保險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 15 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正確答案
C保險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 7 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D應待全部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均無爭議時,一次給付
B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34條:無爭議部分須於證明文件齊備後15日內先行賠付,不得拖延。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依保險法第34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15日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時,此為法定強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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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34條:無爭議部分須於證明文件齊備後15日內先行賠付,不得拖延。
保險金給付期限口訣:『文件齊、15日』。有爭議先付無爭議部分,保護被保險人現金流。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誤。即使契約未約定,法律也有兜底規定(15日),不是「不得請求先付」。保險人不能以爭議為由拖延已認定部分。
B✓ 正確
正確。依保險法第34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15日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時,此為法定強制期限。
C✕ 陷阱
錯誤。7日是常見混淆數字(如契約審閱期),但保險法第34條明定為15日,不是7日。
D✕
錯誤。爭議部分與無爭議部分應分開處理,已認定部分須先行賠付,不能全部押著等爭議解決,否則對被保險人保障不足。
保險法第34條給付期限
| 情形 | 給付期限 | 起算日 | 遲延效果 |
|---|
| 契約有約定期限 | 依約定 | 證明文件交齊日 | 負遲延責任 |
| 契約無約定期限 | 15日內 | 證明文件交齊日 | 加給年利一分利息 |
| 有爭議部分 | 無爭議部分先付 | 已認定時 | 不得拖延全額 |
保險法設定15日給付期限,是要防止保險公司故意拖延賠付。關鍵在於理解「無爭議部分應先行給付」的立法精神:即使全案未定,只要某部分證明文件齊備且無爭議,保險公司就不能以「還在審查其他項目」為由拖延。考生最容易搞混保險法中的時效數字:撤銷權10日、給付期限15日、請求權時效2年,尤其7日這個數字常被設計成陷阱(實務中根本不存在)。判斷原則很簡單:看到「證明文件齊備」就想到15日內必須給付,超過就要加計年息10%作為懲罰,這是強制規定不能約定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