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22 題單選題
要保人甲就其所有之房屋購買房屋火災保險(系爭保險契約),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 1 年。保險契約訂定後 6 個月,甲將該房屋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乙,則系爭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A除非系爭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否則系爭保險契約仍有效正確答案
B系爭保險契約無效
C保險人得解除系爭保險契約
D系爭保險契約效力自甲移轉所有權登記時終止
A正確答案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原則上隨同移轉給受讓人,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保險法第18條,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故甲賣房給乙後,契約仍有效,乙承受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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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原則上隨同移轉給受讓人,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看到「保險標的物移轉」想到保險法第18條——利益隨物走,契約不失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保險法第18條,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故甲賣房給乙後,契約仍有效,乙承受保險利益。
B✕ 陷阱
契約並不因標的物移轉而無效。保險法為避免保障中斷,明文規定契約繼續有效,只是保險利益主體變為受讓人。
C✕
保險法並未賦予保險人因標的物移轉而解除契約的權利。保險人僅在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等特定情形下才得解除契約。
D✕ 陷阱
契約效力不因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當然終止。這是常見陷阱——誤以為「原要保人失去保險利益=契約終止」,但法律特別規定契約為受讓人之利益繼續存在。
保險法第18條:標的物移轉效果
| 情形 | 原則 | 例外 | 受益主體 |
|---|
| 被保險人死亡 | 契約繼續有效 | 契約另有訂定 | 繼承人 |
|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 | 契約繼續有效 | 契約另有訂定 | 受讓人 |
| 破產 | 依保險法第28條 | — | 破產管理人/債權人 |
保險法第18條的立法精神是「保障不中斷」,所以當房子或車子賣掉時,保險契約會自動跟著過戶給新買家,不會因為原屋主失去保險利益就終止。考生最常誤以為「所有權轉移=原契約自動失效」,但其實只要契約沒特別約定排除,受讓人就直接承接原保單。判斷關鍵在於:法律預設保險要持續保護標的物本身,而非只保護特定人,這樣買賣雙方交易時才不會出現保障空窗期。只有當事人事先約定「不可移轉」時,契約才例外不隨標的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