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而停止效力之人壽保險契約,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會恢復該契約之效力?
A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清償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B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清償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於收到要保人提供之可保證明後第 20 日,為拒絕之表示正確答案
D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於收到要保人提供之可保證明後第 10 日,為拒絕之表示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