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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10 題單選題

因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而停止效力之人壽保險契約,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會恢復該契約之效力?

A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清償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B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清償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於收到要保人提供之可保證明後第 20 日,為拒絕之表示正確答案
D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於收到要保人提供之可保證明後第 10 日,為拒絕之表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停效6個月內清償翌日復效;6個月後復效保險人得要求可保證明,收到後逾15日未拒絕視為同意。

逐選項解析

A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清償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6個月內復效生效時點✕ 易錯陷阱
依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停效起6個月內清償,應自清償「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而非「清償日」。
B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清償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6個月後復效要件✕ 錯誤
停效起6個月後申請復效,保險人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並予審核,並非單純清償保費即可自翌日自動恢復效力。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於收到要保人提供之可保證明後第 20 日,為拒絕之表示視為同意復效期限✓ 正確
依保險法第116條第4項,保險人收到可保證明後15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保險人於第20日才拒絕已逾期,依法視為同意,故契約恢復效力。
D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於收到要保人提供之可保證明後第 10 日,為拒絕之表示6個月內無條件復效✕ 易錯陷阱
停效起6個月內申請復效,屬於「無條件復效」,無須提供可保證明,只要清償相關費用後翌日即自動恢復效力,保險人無權要求可保證明並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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