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36 題單選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死亡或生死兩合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B保險人所得代位之數額為被保險人之損失金額
C保險人就被保險人之損失,係由於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有代位請求權正確答案
D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標的之價值為限
C正確答案
保險代位權限於財產保險,且對家屬/受僱人原則上不行使,但故意行為例外可代位。
為什麼答案是 C
保險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原則上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保險人仍得代位。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代位權限於財產保險,且對家屬/受僱人原則上不行使,但故意行為例外可代位。
代位權三大限制:①限財產險②限賠付金額③不對家屬受僱人(故意除外)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人身保險(死亡、生死兩合)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保險法第103條明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B✕ 陷阱
代位數額以「保險人所給付之賠償金額」為限,而非被保險人的全部損失金額。若損失大於理賠金,超過部分仍由被保險人自行向第三人求償。
C✓ 正確
保險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原則上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保險人仍得代位。
D✕ 陷阱
代位數額以「保險人所給付之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而非以保險標的價值為限。偷換概念:賠償金額 ≠ 標的價值。
保險代位權三大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法條 | 備註 |
|---|
| 險種限制 | 僅財產保險適用 | 保險法§103 | 人身險禁止代位 |
| 金額限制 | 以保險人所付賠償金額為限 | 保險法§53 I | 非以損失或標的價值為限 |
| 對象限制 | 不對家屬/受僱人,但故意除外 | 保險法§53 II | 故意行為仍可代位 |
B、D 都在「代位上限」玩文字遊戲——正確是『保險人所給付的賠償金額』,不是『被保險人損失金額』(B),也不是『保險標的價值』(D)。三者數額可能不同,考選部最愛這樣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