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3 題單選題
保險人所行使之代位權,係基於下列何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來?
B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53條明定:代位權係基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來。
為什麼答案是 B
保險法第53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對於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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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53條明定:代位權係基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來。
記憶口訣:誰受損、誰有請求權 → 被保險人才是財產受損的人,代位自然來自他。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約並繳保費的人,但財產未必是他的。代位權針對的是「受損失者對第三人的請求權」,與要保人身分無關。
B✓ 正確
保險法第53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對於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C✕
受益人是人身保險中領取保險金的人,且人身保險原則上不適用代位(保險法第103條),與財產保險代位權無關。
D✕
「利害關係人」是保險利益概念下的廣泛用語,非保險法第53條所指之代位權基礎,屬誤導選項。
保險法四大當事人角色
| 角色 | 定義 | 與代位權關係 | 法條 |
|---|
| 要保人 | 訂約、繳保費 | ❌ 非代位基礎 | §3 |
| 被保險人 | 財產或生命受保障者 | ✅ 代位權來源 | §4、§53 |
| 受益人 | 領取保險金者 | ❌ 人身險不代位 | §5、§103 |
| 保險人 | 承保理賠者 | 行使代位者 | §2 |
本題陷阱在於混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考生常誤以為「訂契約繳保費的要保人」就是代位權對象,但代位權針對的是「對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者」,即實際受損的被保險人。記住:代位 = 代替被保險人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