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為保險契約之解除事由?
A保險契約訂定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
B違反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
C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正確答案
D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
C正確答案
違背特約條款是保險法第 68 條明定的解除事由,其他選項分別是無效、賠償減免或契約終止/解除的不同態樣。
為什麼答案是 C
保險法第 68 條明文: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這是最標準的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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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違背特約條款是保險法第 68 條明定的解除事由,其他選項分別是無效、賠償減免或契約終止/解除的不同態樣。
看到「特約條款」+「違背」幾乎就是解除契約,這是保險法考點常客。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契約訂定時危險已發生 → 契約「無效」(保險法第 51 條),不是解除。無效是自始不生效力,解除是事後消滅,兩者層級不同。
B✕
違反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保險法第 58、63 條),效果是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非解除契約。義務違反的效果要分清楚。
C✓ 正確
保險法第 68 條明文: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這是最標準的解除事由。
D✕ 陷阱
保險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且超過保險人所定年齡限度者,契約「無效」,非解除。記住「超限 = 無效」。
保險契約效力瑕疵一覽
| 情形 | 法律效果 | 法條 | 備註 |
|---|
| 訂約時危險已發生/已消滅 | 無效 | 保險法§51 | 自始不生效力 |
|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 解除 | 保險法§64 | 2年除斥期間 |
| 違背特約條款 | 解除 | 保險法§68 | 本題答案 |
| 違反通知義務 | 損害賠償 | 保險法§57、63 | 非解除 |
| 年齡不實超限 | 無效 | 保險法§122 | 未超限則調整保額 |
本題四個選項全是保險法「效力瑕疵」類型,但分屬無效 (A、D)、解除 (C)、損害賠償 (B) 三種不同法律效果。考生若只背「都有問題」就全選,會中陷阱。務必分辨「無效 / 解除 / 終止 / 賠償」四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