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5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那些情形,契約當事人一方得解除契約①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②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 ③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 ④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D正確答案
保險法中得「解除」契約的事由:怠於通知、違背特約、詐欺超額保險。標的物滅失是「終止」非解除。
為什麼答案是 D
①怠於通知(保險法64、62條相關)②違背特約條款(保險法68條)④詐欺之超額保險(保險法76條),三者均為明文規定之解除契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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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中得「解除」契約的事由:怠於通知、違背特約、詐欺超額保險。標的物滅失是「終止」非解除。
③是保險標的滅失→契約自動失效/終止,不是解除。刪除③選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含③錯誤。保險標的物非因承保事故完全滅失,屬契約當然終止或失效,而非解除事由。
B✕ 陷阱
含③錯誤。標的物滅失是契約「終止」效果,不是賦予當事人解除權。
C✕
含③錯誤,且漏掉④詐欺超額保險這個重要解除事由。
D✓ 正確
①怠於通知(保險法64、62條相關)②違背特約條款(保險法68條)④詐欺之超額保險(保險法76條),三者均為明文規定之解除契約事由。
保險契約消滅事由對照
| 事由 | 法律效果 | 法條依據 | 範例 |
|---|
| 怠於通知應通知事項 | 解除契約 | 保險法第57條 | 危險增加未通知 |
| 違背特約條款 | 解除契約 | 保險法第68條 | 未履行特別約定 |
| 詐欺訂立超額保險 | 解除契約+不退費 | 保險法第76條 | 故意高報價值 |
| 標的物非因承保事故滅失 | 契約終止/失效 | 保險法第81條 | 火險標的被洪水沖毀 |
③是最大陷阱!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因為保險利益消失、契約無存續必要,屬於契約當然終止或失效,並非賦予當事人「解除權」。解除與終止在法律效果上完全不同,考選部最愛玩這個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