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34 題單選題
甲以其所有之 A 屋,市價 1800 萬元,並約定保險價值為 1800 萬元,於同一保險期間內,分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1500 萬元;向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其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向丁保險公司投保地震險,其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分別與乙、丙、丁所簽訂之保險契約,皆構成複保險
B若甲於分別投保時,未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且有不當得利之意圖,依保險法之規定,契約有效,僅不過保險人不須負連帶責任,依訂約先後順序負責
C若甲於分別投保時,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當火災事故發生全損時,依保險法之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正確答案
D若甲於分別投保時,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當火災事故發生全損時,依保險法之規定,各保險人需就其承保金額範圍內負全部之給付責任
C正確答案
複保險須同一保險事故,乙丙皆保火災屬複保險,丁保地震不算;善意複保險依比例分擔。
為什麼答案是 C
保險法第38條:善意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且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C 完全符合法條文字。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複保險須同一保險事故,乙丙皆保火災屬複保險,丁保地震不算;善意複保險依比例分擔。
看到複保險先問三同:同標的、同事故、同期間。火災≠地震,丁出局。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複保險須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投保。乙丙都是火災險才構成複保險;丁是地震險,事故不同,不構成複保險。
B✕
保險法第37條明定:惡意複保險(有不當得利意圖而未通知)契約無效,不是「契約有效、依訂約先後負責」。此為名詞偷換。
C✓ 正確
保險法第38條:善意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且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C 完全符合法條文字。
D✕ 陷阱
若各保險人都就承保金額全額給付,被保險人將獲 1500+1000=2500 萬,超過保險價額 1800 萬,違反損害填補原則。正確應為比例分擔。
複保險善意 vs 惡意效力比較
| 類型 | 是否通知 | 意圖 | 契約效力 | 賠償方式 |
|---|
| 善意複保險 | 有通知 | 無不當得利 | 有效 | 各保險人比例分擔 |
| 惡意複保險 | 未通知 | 有不當得利意圖 | 契約無效 |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但得請求保費) |
最大陷阱在 A:以為「同一標的+同一期間」就是複保險。錯!必須加上「同一保險事故」。火災險和地震險是不同事故,丁不列入複保險計算。B 則把「無效」偷換成「有效但依序負責」,考生若沒背熟第37條很容易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