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9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人壽保險契約中,約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間,不得低於 2 年,應於何時起算?
A自停效前要保人最後一次應繳交保險費時起算
B保險人催告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日起算
C於停止效力之日後 5 日起算
D自停止效力之日起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人壽保險停效後,要保人可申請復效,期間不得低於2年,自「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為什麼答案是 D
保險法第116條明定:保險契約之復效申請期限不得低於2年,且自「停止效力之日」起算,逾期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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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人壽保險停效後,要保人可申請復效,期間不得低於2年,自「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記口訣:停效起算2年復效期。起點就是「停效日」本身,不是催告日也不是應繳日。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最後一次應繳保費日是「停效前」的時點,不是起算點。考生易誤以為從欠繳那天算,但法條明定從停效日起算。
B✕ 陷阱
催告日是保險人通知要保人繳費的時點,屬停效「前」程序(催告後逾30日才停效),不是復效期間起算點。
C✕
「停效後5日」為杜撰起算點,法條並無此規定,純屬干擾選項。
D✓ 正確
保險法第116條明定:保險契約之復效申請期限不得低於2年,且自「停止效力之日」起算,逾期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人壽保險停效復效時間軸
| 階段 | 時點 | 法律效果 |
|---|
| 應繳保費日 | 保費到期 | 要保人未繳→進入催告程序 |
| 催告送達 | 保險人催告日 | 催告到達後30日仍未繳→停效 |
| 停止效力日 | 催告期滿次日 | 【復效期間起算點】至少2年 |
| 復效期限屆滿 | 停效日+2年 |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
本題陷阱在於混淆「停效前的催告/應繳日」與「停效日」。考生若不熟時間軸,容易誤選A或B。記住:復效期間2年是從契約真正「停止效力」那一刻開始倒數,不是從欠繳或催告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