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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416單選題

甲以其工廠向乙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嗣後,該工廠於114年3月5日(保險期間內)發生火災,廠房半毀。甲於次日告知乙失火之情事,並於同月20日交付損失清單,若因可歸責於乙產物保險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完全估定損失,則甲於何時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A114年4月6日
B114年5月6日
C114年4月21日
D114年5月21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34條:可歸責於保險人致未能完全估定損失時,被保險人得於通知後一個月起算後請求先行給付最低賠償金額。

為什麼答案是 D

自交付損失清單(3月20日)起一個月應給付(4月20日),因可歸責於保險人未能完全估定,被保險人得於再經一個月後即5月21日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

考點:少算一期考點:起算點錯考點:34條二期合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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