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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416單選題

甲以其工廠向乙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嗣後,該工廠於114年3月5日(保險期間內)發生火災,廠房半毀。甲於次日告知乙失火之情事,並於同月20日交付損失清單,若因可歸責於乙產物保險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完全估定損失,則甲於何時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A114年4月6日
B114年5月6日
C114年4月21日
D114年5月21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損失清單交付後一個月內未估定損失,可歸責保險人時,要保人得請求先付最低賠償金額,故為4月20日+1個月=5月20日次日起算,即5月21日。

為什麼答案是 D

以損失清單交付日114年3月20日起算,經一個月又一個月(或相關法定期間)屆滿後之次日為5月21日,為官方標準答案所採計算結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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