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4 年第 33 題單選題
有關保險法對於保險契約所載之危險增加之規定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B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不先通知保險人正確答案
C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
D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B正確答案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行為所致要『事先』通知,非行為所致要『10日內』通知,B 錯在可不先通知。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危險增加若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達應增費或終約程度者,應『事先』通知保險人。B 寫成「得不先通知」完全顛倒,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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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行為所致要『事先』通知,非行為所致要『10日內』通知,B 錯在可不先通知。
口訣:自己造成→事先講;意外發生→10日內講。B 說「得不先通知」明顯違反誠信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對於契約內所載危險增加情形,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此為通知義務的總則性規定,敘述正確。
B✓ 正確
錯誤!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危險增加若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達應增費或終約程度者,應『事先』通知保險人。B 寫成「得不先通知」完全顛倒,為本題答案。
C✕
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危險增加非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者,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敘述正確。
D✕
保險法第 59 條第 4 項(及第 26 條)規定,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保障要保人權益,敘述正確。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類型(保險法第59條)
| 情形 | 成因 | 通知時點 | 法律效果 |
|---|
| 行為致險(達增費/終約程度)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 | 事先通知 | 保險人得終約或增費 |
| 行為致險(未達該程度)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 | 知悉後通知 | 契約繼續 |
| 非行為致險 | 外在環境變動 | 知悉後10日內 | 保險人得終約或增費 |
| 危險減少 | 任何原因 | 隨時可請求 | 得請求減費或重新核定 |
B 選項刻意把「應先通知」改成「得不先通知」,一字之差顛倒法條本意。自己造成的危險增加,基於誠信原則更應該事先告知保險人,讓保險人決定是否續保或調整保費,否則保險人將承擔未預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