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4 年第 29 題單選題
丙就其所交付甲貨運公司運送之貨物向乙保險公司投保陸空保險。114年3月1日該貨物因甲貨運公司之司機A過失,於道路上發生事故,導致丙之貨物毀損。丙於114年3月2日將事故通知乙保險公司,並於同年3月8日將相關證明文件交付與乙保險公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A為受僱人,故乙保險公司不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丙對A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B乙保險公司應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後,丙請求給付保險金通知到達後15日內給付正確答案
C乙保險公司未在3月18日前給付賠償金額,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D乙保險公司未在3月23日前給付賠償金額,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B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34條第1項:無約定期限者,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逾期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第2項)。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保險法第34條第1項,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即交齊文件之請求給付通知)後15日內給付。本題丙於3/8交齊證明文件,乙應於文件交齊後15日內(即3/23前)給付保險金,B所述符合條文意旨,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34條第1項:無約定期限者,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逾期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第2項)。
先確認起算點=『交齊證明文件後』(本題3/8),3/8+15日=3/23為應給付期限;逾期(3/23翌日起)才負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保險法第53條第2項之代位限制對象,限於『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且僅在其非故意行為時不得代位。本題肇事者A是運送人甲貨運公司的司機,並非保險人乙或被保險人丙的家屬或受僱人,故乙保險公司仍得代位向A求償,敘述錯誤。
B✓ 正確
依保險法第34條第1項,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即交齊文件之請求給付通知)後15日內給付。本題丙於3/8交齊證明文件,乙應於文件交齊後15日內(即3/23前)給付保險金,B所述符合條文意旨,正確。
C✕ 陷阱
15日給付期間應自『交齊證明文件』之日(3/8)起算,3/8加15日為3/23,遲延利息自3/23屆滿之翌日才起算。C以事故通知日(3/2)或誤推之3/18為起算基準計算遲延利息,混淆了事故通知日與交齊文件日,起算點錯誤。
D✕ 陷阱
3/23為應給付之最後期限,遲延利息須自該期限屆滿之翌日(3/24)起算,而非『未在3/23前給付』即一概自3/23計息;D對遲延利息起算時點的表述不精確,與第34條第2項『逾期給付』之文義不符,故錯誤,正解採B之原則性正確表述。
保險法第34條 給付時程與遲延責任
| 項目 | 內容 |
|---|
| 給付前提 | 損害賠償金額確定+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並請求給付 |
| 有約定期限 | 依約定期限給付 |
| 無約定期限 | 自交齊證明文件後15日內給付 |
| 本題期限 | 3/8交齊文件+15日=3/23 |
| 逾期效果 | 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
本題核心在分辨『事故通知日(3/2)』與『交齊證明文件並請求給付日(3/8)』。保險法第34條第1項之15日給付期間應自交齊證明文件起算(3/8+15=3/23),故C以3/2或3/18計算為錯。A則偷換代位限制對象,肇事司機A為運送人甲的受僱人,並非保險契約被保險人丙的家屬或受僱人,不受第53條第2項代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