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8 年第 3 題單選題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依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得為下列何種主張?
A解除契約
B契約自始無效
C不負保險責任正確答案
D請求損害賠償
C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98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保險法第98條明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針對「增加之損失部分」免責,為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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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98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關鍵字「未盡合理方法保護」「增加之損失」→ 保險人對「增加部分」不負責,選 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解除契約適用於違反告知義務(保險法第64條)等情形,非本題情況。未盡保護義務的效果是「對增加損失不負責」,契約本身仍有效存續。
B✕
契約自始無效需有保險標的不存在、善意複保險、惡意超額保險等法定事由,與未盡保護義務無關,本選項明顯錯誤。
C✓ 正確
保險法第98條明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針對「增加之損失部分」免責,為標準答案。
D✕ 陷阱
保險人是消極不負賠償責任,而非反過來向要保人「請求損害賠償」。保險契約中保險人本無收取給付的請求權基礎,方向顛倒。
保險法要保人/被保險人義務違反效果對照
| 義務類型 | 法條 | 違反效果 | 關鍵字 |
|---|
| 據實說明義務 | 保險法第64條 | 解除契約 | 書面詢問、故意隱匿 |
| 危險增加通知 | 保險法第59條 | 解除契約 | 危險顯著增加 |
| 損失防阻/保護標的 | 保險法第98條 | 不負(增加)賠償責任 | 合理方法保護 |
| 出險通知義務 | 保險法第58條 | 賠償擴大損失 | 5日內通知 |
考生易把「解除契約」當萬用答案。但保險法對不同義務違反設計不同法律效果:說明義務違反才是解除契約;保護標的物未盡責則是「對增加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契約仍繼續有效,切勿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