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8 年第 2 題單選題
要保人兼被保險人甲故意隱瞞其有肝硬化事實,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於要保書上為不實之說明。訂約後半年內,甲因住宅失火被燒死;乙人壽保險公司於訂約後8個月知悉前述不實說明之事實。試問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乙人壽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正確答案
B乙人壽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C乙人壽保險公司得終止契約
D乙人壽保險公司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A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64條解除權除斥期間2年、知悉後1個月;且死因與未告知事項無因果關係時不得解除。
為什麼答案是 A
保險法第64條但書規定,要保人證明危險發生未基於其未告知事實時,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甲死於住宅失火,與隱瞞之肝硬化無因果關係,故乙公司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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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64條解除權除斥期間2年、知悉後1個月;且死因與未告知事項無因果關係時不得解除。
甲死於火災 ≠ 肝硬化,死因無因果關係 → 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法第64條但書規定,要保人證明危險發生未基於其未告知事實時,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甲死於住宅失火,與隱瞞之肝硬化無因果關係,故乙公司不得解除。
B✕ 陷阱
雖甲有故意隱瞞且乙在知悉後1個月內(除斥期間)、訂約2年內,形式上符合解除要件,但死因與未告知事項無因果關係,依保險法第64條但書仍不得解除。此為最常見陷阱。
C✕
告知義務違反的法律效果是「解除契約」而非「終止契約」。終止契約僅向後失效,解除則溯及自始無效,兩者效果完全不同,本條文明定為解除。
D✕
告知義務違反在保險法有特別規定(第64條解除權),屬特別法優先適用,不適用民法錯誤之意思表示撤銷規定。且本案是故意隱瞞非錯誤。
保險法第64條解除權三大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本題檢視 | 結論 |
|---|
| 主觀要件 | 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 | 甲故意隱瞞肝硬化 | ✅ 符合 |
| 除斥期間 | 知悉後1個月、契約訂立後2年內 | 8個月知悉,1個月內 | ✅ 符合 |
| 因果關係 | 危險發生須基於未告知事實 | 死於火災非肝硬化 | ❌ 不符 |
考生看到「故意隱瞞」「不實說明」直覺選B解除契約,卻忽略第64條但書的因果關係要件。甲死於火災而非肝硬化,隱瞞事項與事故無關,保險人解除權被阻卻,這是保險法考試最經典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