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8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人壽保險契約存續中,要保人欲變更受益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益人之變更縱未通知保險人,亦得對抗保險人
B受益人之變更,非經通知保險人,不得對抗保險人正確答案
C受益人之變更無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D受益人之變更須經保險人簽批同意後,始生效力
B正確答案
人壽保險受益人變更,非經通知保險人,不得對抗保險人(保險法第111條)。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保險法第111條第2項:要保人行使變更受益人之權利,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採「通知對抗主義」而非「通知生效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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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人壽保險受益人變更,非經通知保險人,不得對抗保險人(保險法第111條)。
關鍵字「對抗保險人」→ 想到「通知主義」→ 直接選 B。
逐選項分析
A✕
與法條相反。保險法第111條明定,受益人變更未通知保險人者,不得以之對抗保險人,避免保險人對舊受益人給付後再被追討。
B✓ 正確
正解。保險法第111條第2項:要保人行使變更受益人之權利,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採「通知對抗主義」而非「通知生效主義」。
C✕ 陷阱
錯誤。保險法第106條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同條並未將「變更受益人」列為須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之事項。受益人變更之對抗要件,應依保險法第111條通知保險人。
D✕ 陷阱
錯誤。變更受益人是要保人的單方權利,只要通知保險人即可對抗,不以保險人「簽批同意」為要件,否則保險人將有否決權。
受益人變更之對抗要件與相關書面承認規定
| 事項 | 對象 | 效果 | 法源 |
|---|
| 要保人通知保險人 | 對保險人 | 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 保險法第111條 |
| 要保人以契約或遺囑處分 | 契約內部 | 變更行為本身成立 | 保險法第111條 |
| 第三人訂約之權利移轉或出質 | 對被保險人 | 非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 保險法第106條 |
D 選項把「通知」偷換成「保險人簽批同意」,將「對抗要件」誤導為「生效要件」。考選部最愛這樣考!記住:變更受益人是要保人的權利,保險人沒有否決權,只是需要被通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