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8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依保險法第99條本文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D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99條:部分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不因理賠而終止。
為什麼答案是 D
保險法第99條本文明定,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後,經賠償或回復原狀,保險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仍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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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99條:部分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不因理賠而終止。
關鍵字「部分損失」→ 契約繼續;「全部損失」→ 契約終止。
逐選項分析
A✕
效力停止是指契約暫時不生效(如停效期),與部分損失理賠後的法律效果無關。
B✕ 陷阱
「恢復效力」屬於復效制度(停效後繳保費恢復),但本題契約從未停效,何來恢復?易混淆陷阱。
C✕ 陷阱
契約終止的情形是「全部損失」時(保險法第81條),部分損失不會導致終止,易誤選。
D✓ 正確
保險法第99條本文明定,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後,經賠償或回復原狀,保險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仍受保障。
保險標的物損失後契約效力
| 損失程度 | 法條依據 | 契約效力 | 備註 |
|---|
| 全部損失 | 保險法第81條 | 契約即為終止 | 保險人已履行全部義務 |
| 部分損失(已賠償/回復) | 保險法第99條 | 契約繼續有效 | 保險金額可能遞減 |
| 部分損失(契約終止權) | 保險法第82條 | 雙方得終止契約 | 須於通知後15日內行使 |
保險法第99條最容易讓人誤會「賠過一次就不保了」。其實判斷關鍵在於損失程度:部分損失理賠後契約依然有效,保險人仍須繼續承保到期滿;只有全部損失才會導致契約終止。考選部常混入「停效」「復效」等其他制度概念干擾,或刻意模糊全損與部分損失的界線。實務上只要標的物還能修復並繼續使用,保險關係就不會因單次理賠而結束,這是為了維持被保險人持續保障,避免一次小事故就讓整張保單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