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2個月後,被保險人得請求交付最高保險金額
B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1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保險人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C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2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正確答案
D保險人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15日後,加給遲延利息
答案與詳解
完全符合保險法第78條後段規定:「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