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6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保險人代位權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損失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故意所致者,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B傷害保險中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應適用保險代位制度正確答案
C保險人的代位權,必須經由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轉讓,始有權利移轉效力
D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所請求之數額,可超過賠償金額
B正確答案
保險代位權為法定債權移轉,以賠償金額為限;實支實付醫療險屬損害填補性質,有代位權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B
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屬於「損害填補」性質,為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理賠而不當得利,應適用保險代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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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代位權為法定債權移轉,以賠償金額為限;實支實付醫療險屬損害填補性質,有代位權適用。
代位權是「法定移轉」免同意、金額「不逾賠償額」、家屬受僱人「故意」仍有代位權;實支實付屬損害保險適用代位。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保險法第53條第2項,第三人為家屬或受僱人時原則無代位權,但「故意」所致者例外「有」代位請求權。
B✓ 正確
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屬於「損害填補」性質,為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理賠而不當得利,應適用保險代位制度。
C✕
保險代位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為「法定債權移轉」,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當然移轉,無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D✕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但書規定,保險人代位行使請求權,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不可超過。
保險代位權 (保險法第53條) 核心考點
| 考點 | 原則/規定 | 例外/限制 |
|---|
| 適用險種 | 財產保險、損害填補性質之人身保險(如實支實付醫療險) | 定額保險(如人壽保險、定額傷害險) |
| 權利移轉方式 | 法定債權移轉(給付賠償金後自動移轉) | 無須被保險人同意或書面讓與 |
| 請求數額上限 | 以不逾保險人給付之賠償金額為限 | 超過部分仍屬被保險人權利 |
| 對家屬/受僱人 | 原則上無代位請求權(維持家庭/僱傭和諧) | 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仍有代位權 |
選項A常考「故意與過失」的區別。家屬或受僱人若僅為「過失」,保險人無代位權;但若為「故意」造成損失,保險人「有」代位權。考生易將故意與過失的例外規定記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