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6 年第 3 題單選題
關於再保險契約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時,原保險人亦應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B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雖相互依存,但兩者仍係兩個獨立之契約正確答案
C為保護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無論契約是否另有約定,被保險人依法得自由選擇向保險人或再保險人請求理賠
D當保險人破產或失卻清償能力時,再保險人得直接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B正確答案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為獨立契約,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原則上無直接權利義務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B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雖有經濟上的依存關係,但在法律上為兩個完全獨立之契約,權利義務各自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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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為獨立契約,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原則上無直接權利義務關係。
掌握「再保險契約獨立性」原則: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互不相干,原保險人亦不得以再保險為藉口拒賠。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保險法第41條規定,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B✓ 正確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雖有經濟上的依存關係,但在法律上為兩個完全獨立之契約,權利義務各自獨立。
C✕ 陷阱
依保險法第40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原則上「無」賠償請求權。僅在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時為例外。
D✕
依保險法第42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對於再保險人無交付保險費之義務。兩者間無直接法律關係。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之關係
| 當事人關係 | 法律規定 | 例外情況 |
|---|
| 原保險人 vs 被保險人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約為由拒賠(保險法§41) | 無 |
| 被保險人 vs 再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保險法§40) | 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 |
| 要保人 vs 再保險人 | 要保人對再保險人無交付保費義務(保險法§42) | 無 |
考生容易誤以為再保險是原保險的直接延伸,進而認為當事人之間有直接請求權或連帶關係。實際上兩者為獨立契約,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互不發生直接權利義務關係(除另有約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