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1 年第 8 題單選題
我國再保險性質及其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再保險係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B再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於原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具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受有賠償請求時,方負擔賠償責任
C再保險人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正確答案
D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義務作為理由,進而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C正確答案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各自獨立,基於債之相對性,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保險法第41條前段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要求選出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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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各自獨立,基於債之相對性,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再保險人與原要保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因此再保險人絕對不能直接找原要保人收保費,秒選C。
逐選項分析
A✕
依保險法第39條規定,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敘述正確。
B✕
再保險本質上屬於責任保險,再保險人是在原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受有請求時,才對原保險人負擔給付義務,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保險法第41條前段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要求選出的正確答案。
D✕
依保險法第41條後段規定,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各自獨立,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給付義務為由,拒絕或延遲理賠被保險人,敘述正確。
再保險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 當事人關係 | 權利義務說明 | 法條依據 |
|---|
| 再保險人 vs 原要保人 |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要保人請求交付保費;原要保人對再保險人無給付保費義務 | 保險法第40、41條 |
| 原保險人 vs 被保險人 |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理賠為由,拒絕或延遲理賠被保險人 | 保險法第41條 |
| 原被保險人 vs 再保險人 | 原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原則上無賠償請求權(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 保險法第42條 |
考生常誤以為再保險是原保險的延伸,從而認為再保險人可直接向原要保人收保費。實際上,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契約,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再保險人與原要保人間並無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