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1 年第 4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保險利益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B要保人對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C要保人對於委託其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正確答案
D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C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債務人」及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有保險利益,C 選項主客體顛倒。
為什麼答案是 C
主客體顛倒!保險法第16條第4款是「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有保險利益,即「管理人對要保人」,不是「要保人委託其管理財產之人」。方向完全相反。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債務人」及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有保險利益,C 選項主客體顛倒。
記住方向:是「為要保人管理財產之人」,不是「要保人委託其管理財產之人」—主詞要看清楚!
逐選項分析
A✕
保險法第14條明文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本敘述完全正確。
B✕
保險法第16條第3款規定:要保人對於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有保險利益。典型如子女對父母投保壽險。
C✓ 正確
主客體顛倒!保險法第16條第4款是「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有保險利益,即「管理人對要保人」,不是「要保人委託其管理財產之人」。方向完全相反。
D✕
保險法第18條明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屬保險利益之繼受。
保險法第16條—人身保險利益四類型
| 款次 | 對象 | 關係方向 | 實例 |
|---|
| 1 | 本人或其家屬 | 本人 | 對自己、配偶子女 |
| 2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要保人←受扶養 | 子女對父母 |
| 3 | 債務人 | 債權人→債務人 | 銀行對借款人 |
| 4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被管理人→管理人 | 公司對總經理 |
C 選項把第16條第4款的主客體寫反。法條本意是「為要保人管理財產的人」其生命身體有保險利益(管理人為標的),而非「要保人委託別人管理」。考選部最愛玩這種方向對調的文字遊戲,閱讀時務必釐清誰是保險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