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1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火災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B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C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D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1 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 3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遲延時,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2個月」後未完全估定,即可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選項誤植為3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保險法第78條規定,損失清單交出「2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選項將2個月誤植為3個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遲延時,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2個月」後未完全估定,即可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選項誤植為3個月。
看到「損失清單交出」的期限,請直覺反射口訣:「1個月加息、2個月先賠」。選項D寫3個月明顯錯誤,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保險法第70條規定,因救護保險標的物(例如為了滅火而打破門窗)所致的損失,法律上視同所保危險(火災)所生之損失,保險人仍應負理賠責任。
B✕
敘述正確。依保險法第71條規定,集合物總括保險中,只要載明於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也可作為保險標的,並於事故發生時享受賠償。
C✕
敘述正確。依保險法第72條規定,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負責的最高額度。為防範道德危險(如故意縱火詐保),保險人承保前應查明市價,嚴禁超額承保。
D✓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保險法第78條規定,損失清單交出「2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選項將2個月誤植為3個月。
火災保險重要期限與規定總整理
| 情境 | 法定條件/期限 | 法律效果 | 對應法條 |
|---|
| 救護標的物致損 | 因救護行為造成損失 | 視同所保危險所生損失 | 保險法第70條 |
| 集合物總括保險 | 載明於保險契約 | 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物亦受保障 | 保險法第71條 |
| 超額承保限制 | 承保前查明市價 | 不得超額承保 | 保險法第72條 |
| 損失估計遲延(加息) | 交出損失清單後 1 個月 | 加給利息 | 保險法第78條 |
| 損失估計遲延(先賠) | 交出損失清單後 2 個月 | 得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 | 保險法第78條 |
保險法對損失估計遲延設有「加速理賠」機制,目的是防止保險公司拖延賠付。關鍵時間點是被保險人交出清單後「滿2個月」尚未完成估價,就能請求先付最低賠償額。考題常將2個月改成3個月或1個月來測試考生是否真正掌握法定期限。分辨重點在於「2個月」是啟動先行給付的門檻,與通知義務的時限不同,實務上這個設計是為了平衡雙方權益,既給保險公司合理查勘時間,也避免被保險人災後資金週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