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1 年第 38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保險法規定之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A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正確答案
B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C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
D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
A正確答案
保險利益欠缺原則上契約不生效力,但非保險法明文「無效」事由;B、C、D 才是明文規定的無效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A
保險法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用語是「失其效力」而非「無效」,學理上多認屬契約不生效力,並非第51條等所列的「無效」事由,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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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利益欠缺原則上契約不生效力,但非保險法明文「無效」事由;B、C、D 才是明文規定的無效事由。
記口訣:死亡險未同意(105)、危險已發生(51)、惡意複保險(37)→三大明文無效。保險利益是「效力問題」非直接無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法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用語是「失其效力」而非「無效」,學理上多認屬契約不生效力,並非第51條等所列的「無效」事由,故為本題答案。
B✕
保險法第105條明文: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屬典型無效事由。
C✕
保險法第51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D✕
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屬防止道德危險的明文無效規定。
保險契約效力瑕疵類型速記
| 條文 | 情形 | 效力 | 關鍵字 |
|---|
| §17 | 無保險利益 | 失其效力 | 利益欠缺 |
| §51 | 危險已發生/消滅 | 無效 | 訂約時不存在 |
| §37 | 惡意複保險 | 無效 | 不當得利 |
| §105 | 死亡險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 無效 | 保護被保險人 |
本題陷阱在「失其效力」vs「無效」的用語區別。保險法第17條保險利益欠缺用「失其效力」,與第37、51、105條明文「無效」在文字上不同,考選部常以此設陷阱考驗考生是否精讀條文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