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1 年第 6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保險費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
B保險契約因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C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D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增加保險金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保險法 §26:特別危險消滅時,要保人可請求減少保險費,而非增加保險金額。
為什麼答案是 D
保險法第 26 條:特別危險情形於契約存續中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保險費率,自消滅時起算「比例減少保險費」,而非「增加保險金額」,本項敘述錯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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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 §26:特別危險消滅時,要保人可請求減少保險費,而非增加保險金額。
看到「增加保險金額」就知道錯!危險消滅當然是退費,不是加保額。
逐選項分析
A✕
保險法第 21 條明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敘述正確,非本題所選。
B✕
保險法第 24 條第 2 項: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或消滅,保險人不受拘束並得請求償還費用,已收保費無須返還,敘述正確。
C✕ 陷阱
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善意超額複保險,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按超過部分比例請求返還保險費,敘述正確。容易與惡意複保險混淆。
D✓ 正確
保險法第 26 條:特別危險情形於契約存續中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保險費率,自消滅時起算「比例減少保險費」,而非「增加保險金額」,本項敘述錯誤,為正解。
保險費相關條文速記
| 條號 | 情境 | 效果 |
|---|
| §21 | 交付方式 | 一次 / 分期 |
| §23 | 善意複保險(危險前) | 超額部分比例退費 |
| §24 | 惡意或無效契約 | 保費不退,得請求費用 |
| §26 | 特別危險消滅 | 比例減少保險費(非加保額) |
保險法第 26 條規定,當特別危險消滅時,要保人有權「請求減少保險費」。實務常見考生誤以為危險降低就能增加保額,但法條邏輯是:危險減少→保費應該跟著降→要保人可要求退費或調降。關鍵判斷準則是「誰的利益受影響」:危險消滅對保險公司有利(風險降低),所以應該是減少保費給付,而非增加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考試最愛把「減少保費」跟「增加保額」對調,看到特別危險消滅的題目,要立刻聯想「保費調降」而非「保額調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