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1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安定基金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B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新契約保費收入之千分之一正確答案
C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D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B正確答案
保險安定基金之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費收入」之千分之一,而非新契約保費收入。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保險法第143-1條規定,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費收入」之千分之一。選項將「總保費收入」誤植為「新契約保費收入」,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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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安定基金之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費收入」之千分之一,而非新契約保費收入。
看到「新契約保費收入」即可秒殺,安定基金提撥基礎是「總保費收入」。
逐選項分析
A✕
依保險法第143-1條規定,為保障被保險人基本權益及維護金融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本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B✓ 正確
依保險法第143-1條規定,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費收入」之千分之一。選項將「總保費收入」誤植為「新契約保費收入」,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C✕
依保險法第143-3條規定,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契約致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本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D✕
依保險法第143-3條規定,保險業進行重整時,除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提出書面反對意見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本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保險安定基金核心規定
| 項目 | 內容說明 |
|---|
| 設置目的 | 保障被保險人基本權益,維護金融安定 |
| 提撥基礎 | 各保險業者「總保費收入」之千分之一(最低下限) |
| 動用時機 | 墊付解約金/理賠金、低利貸款/墊支承受損失、代理行使重整權利等 |
| 代位求償 | 安定基金墊支後,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該保險業之求償權 |
考題常將「總保費收入」偷換成「新契約保費收入」或「營業收入」。安定基金的提撥基礎必須涵蓋所有保費收入(總保費收入),以確保基金規模足以應付潛在的系統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