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 2009 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同法亦規定政府應建立人權報告制度。因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試問政府所提出之人權國家報告,其審查程序為何?
A仍得直接提交聯合國審查
B由我國邀請相關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正確答案
C由聯合國組成特別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
D聯合國允諾無須審查,定期將國家報告存放聯合國秘書處即可
答案與詳解
政府自 2013 年起採「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模式,由 10 位左右國際獨立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在台舉行審查會議並作成結論性意見,為台灣獨創的替代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