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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08 年第 15 題單選題考點:承銷商免責考點:未交付責任

證券交易法對於公開說明書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券承銷商對於公開說明書之不實記載,應負無過失責任,並與發行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B證券承銷商未交付公開說明書予認股人時,對於善意認股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C公開說明書之記載,無論其內容為何,只要有誤植,發行人即須對善意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D公開說明書之不實記載,僅得向發行人及證券承銷商追究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答案為B:依證券交易法第79條,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應代理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違反交付義務,依第31條第2項,對善意認股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逐選項解析

A證券承銷商對於公開說明書之不實記載,應負無過失責任,並與發行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承銷商免責✕ 易錯陷阱
證券承銷商雖屬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的賠償義務人,但同條第2項設有免責規定:對未經第1項第4款專業人員簽證的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得免負賠償責任;對於簽證意見,則須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因此,不能將承銷商責任一概稱為無過失責任。
B證券承銷商未交付公開說明書予認股人時,對於善意認股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未交付責任✓ 正確
依證券交易法第79條,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應依第31條第1項代理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違反交付義務者,依第31條第2項,對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因此,承銷商未交付公開說明書,致善意認股人因而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C公開說明書之記載,無論其內容為何,只要有誤植,發行人即須對善意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易錯陷阱
D公開說明書之不實記載,僅得向發行人及證券承銷商追究賠償責任✕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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