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說明書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長若不知道且未參與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即無需對該公開說明書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B發行人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若係委託承銷商製作,則民事賠償責任僅限於承銷商,發行人無庸負責
C會計師若因過失而將不實之重要資訊使用於簽證報告中或未能使財務報告正確表達者,僅有民事責任,尚無刑事責任正確答案
D公司財務長明知為不實之重要資訊記載於公開說明書而簽名證實其內容真正者,僅負刑事責任而無民事責任
答案與詳解
會計師若因「過失」致簽證或財報不實,依證交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負民事賠償責任;但刑事責任(證交法第174條)以「故意」為要件,過失不成立刑責,故僅負民事責任正確。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