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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065單選題

關於特別股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別股若依章程規定有優先分配盈餘之權利時,尚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於普通股股東分配之盈餘再參與分配
B特別股得依章程規定有優先分配盈餘之權利,且其應分配之股息為可累積
C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限於發行新股或盈餘,不得以舉債方式收回特別股正確答案
D特別股對於公司剩餘財產之分派,公司章程得規定劣後於普通股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現行公司法已刪除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限制,公司得以舉債或原有財產收回特別股。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敘述,為本題正確答案。107年修法已刪除公司法第158條關於收回特別股資金來源僅限於「盈餘或發行新股」之限制,為利公司彈性運用資金,現行法允許公司以舉債或原有財產作為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

考點:參加特別股考點:累積特別股考點:特別股之收回考點:剩餘財產分派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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