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08 年第 3 題單選題考點:召集通知期間考點:提案持股基準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A公司董事會決議,將於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 公司最晚應於 6 月 9 日寄發開會通知給股東
B每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股東始得向公司提一議案正確答案
C股東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減資案
D股東得自行書寫委託書,委託非股東之人代理出席股東會
B正確答案
答案為B:股東提案門檻以已發行股份總數為基準,不是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勿與表決權計算混淆。
逐選項解析
AA 公司最晚應於 6 月 9 日寄發開會通知給股東召集通知期間✕ 易錯陷阱
本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依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須於二十日前通知;扣除通知日與開會日,6月9日寄發,至6月30日開會前留有完整通知期間。
B每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股東始得向公司提一議案提案持股基準✓ 正確
本敘述錯誤,故為答案。依公司法第172-1條第1項,百分之一的持股門檻以「已發行股份總數」為計算基準,選項卻限定為「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錯在分母範圍。
D股東得自行書寫委託書,委託非股東之人代理出席股東會✕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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