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傷害罪嫌,但法院進行審判程序時,認被告之傷害行為應構成重傷害未遂罪,且依照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被告另涉及妨害自由行為。依實務見解,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A法院僅依起訴罪名審理並終結案件為已足
B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妨害自由部分未起訴,法院毋庸審理
C法院應告知被告原先起訴之傷害罪名可能變更為重傷害未遂罪名,且應一併審理妨害自由部分,同時告知被告尚涉及妨害自由之犯罪嫌疑及罪名正確答案
D法院應曉諭檢察官追加起訴妨害自由部分,始得加以審理
答案與詳解
正解。依刑訴法第 300 條法院得變更起訴法條,但依第 95 條及釋字第 number 實務見解,變更罪名前須告知被告以保障防禦權;妨害自由事實既載於起訴書,依第 267 條應一併審理並告知新罪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