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於新竹之甲因投資需求,向住於桃園之乙借款新臺幣300萬元,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嗣後,甲因投資失利,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甲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接獲支付命令後,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並得為執行名義
B若甲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甲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C甲得於支付命令確定5日後,向地方法院以欠缺管轄權為由聲請再審正確答案
D若甲接獲支付命令後第15日,提出異議但未附理由,仍屬有效之異議
答案與詳解
